2023年08月15日13:25:29
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拖欠工資在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
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于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如果雇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本來有能力支付卻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在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
遇到拖欠工資的這種情況,建議先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被拖欠工資的具體情況,并盡可能多提供一些能夠證實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產或有能力支付工資的線索和材料,積極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取證。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下發有關法律文書責令雇主支付勞動報酬后,若其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人力社保部門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會把案件及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