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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 詐騙糾紛 - 毒品犯罪辯護律師李偉

      毒品犯罪辯護律師李偉

        2023年08月15日13:25:29

      李偉: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暨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金牙大狀律師網)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本案是一起案情較為簡單的販賣毒品無罪案件。本案中毒品并未交易轉手,一直放在電腦桌上。被告人吳某在供述筆錄中有過口頭表述“隨口答應這些冰毒以3000元賣給尹某,但尹某說沒錢,先欠著?!钡硨嶋H并未支付款項,沒有交付毒品。事實上,冰毒一直放在電腦桌上。案發當天吳某也沒有想把毒品賣給尹某的意思。

      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需堅持“主客觀一致”的司法原則。行為人主觀上要有販賣毒品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毒品販賣的犯罪行為。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吳某并不存在將毒品進行販賣的客觀行為亦無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因此,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遵化市人民法院(2015)遵刑初字第047號,來源:無訟網,篇幅所限,略有刪減。)

      被告人尹某,個體工商戶。2013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轉取保候審。2014年11月20日經遵化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5年5月8日經本院決定,當日由遵化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遵化市看守所。

      被告人吳某,綽號吳小六子,農民。2013年11月8日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當日轉取保候審。2014年11月5日經遵化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檢察院以遵檢公刑訴(20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犯販賣毒品罪、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蘭立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及其辯護人郝樹江、被告人尹某等到庭參加了訴訟。因本案案情復雜,經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1、2013年11月7日晚,被告人吳某在被告人尹某租房處將6克多冰毒向尹某出售并與尹某、張某等人共同吸食。

      2、2013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尹某多次在自己位于遵化市龍源小區35棟2單元202室、遵化市文禮大街145-6-101室的租房處容留吳某、張某吸食毒品。

      公訴機關指控的證據有: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實

      2013年1月份以來,被告人尹某多次在自己位于遵化市龍源小區35棟2單元102室、遵化市文禮大街145棟6單元101室的租房處容留吳某、張某吸食毒品。

      上述事實,被告人尹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扣押的冰毒疑似物品、冰鍋、電子秤等物品、證人張某、李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吳某、尹某的供述與辯解、毒化檢驗報告等鑒定結論、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證據材料。

      二、販賣毒品罪事實

      2013年11月7日晚,被告人吳某在他處開支3000元購買冰毒約7克,后在被告人尹某租住的遵化市文禮大街145棟6單元101室與被告人尹某及案外人張某、李某共同吸食。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冰毒一直放在電腦桌上。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吳某的多次供述:

      (1)其第一次供述稱,其從“熊哥”手花3000元購買冰毒后到尹某租房處,因袋子要漏,尹某換個袋子。尹某和其說這些冰毒賣給他,其雖答應,但只是想看看這些冰毒是否值3000元,尹某沒有把錢給其。

      (2)第二次供述稱,其隨口答應這些冰毒以3000元賣給尹某,但尹某說沒錢,先欠著。

      (3)第三次供述稱,尹某讓把冰毒賣給他,給3000元錢,其未同意。李某又說給其1000元錢,其雖答應,但沒人給錢。

      (4)第四次供述稱,其未說過將冰毒賣給尹某。

      (5)當庭供述稱,此前借給尹某夫婦兩萬元,用于尹某做買賣、孩子上學,沒有把冰毒賣給尹某,買來想一塊吸,以前尹某、張某也無償提供毒品。警察到時冰毒還放在電腦桌上。

      2、被告人尹某供述:在2013年11月7日晚,其在文禮大街的租房處呆著,張某、吳某先后到其家。吳某拿的冰毒袋子要漏,其給分裝在幾個小袋子里。吳某當時問那些冰毒值3000元嗎,吳某沒有將冰毒賣給其和李某的意思,其也沒錢,以前向吳某借過錢,也買不起。

      3、被告人尹某當庭供述:案發那天,吳某拿著冰毒問其值3000元嗎,其說值,大家就一塊吸了。以前大家也一塊吸,沒收過錢。冰毒一直放在電腦桌上。案發當天吳某也沒有想把毒品賣給其和李某的意思。其以前向吳某借過錢。

      4、證人李某證言:其回家看見尹某、吳某、張某正在吸毒,吳某說這些毒品是3000元買的,讓尹某和其賣給別人或自己吸食,其讓把這些毒品給“黑子”,讓“黑子”賣了,吳某不高興了,說不要錢了,其就說先把這些毒品保管起來。一會兒,就被警察查獲了。

      5、證人張某證言:案發當天吳某拿來兩袋冰毒,問尹某值3000元嗎,尹某說值,吳某說給錢,尹某說沒錢,先欠著。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意見:

      尹某對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供認不諱。

      吳某否認向他人出賣毒品。

      根據控辯雙方的觀點及現有證據,

      院評判如下

      :

      一、被告人尹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二、被告人吳某購買毒品后,是否向尹某等人販賣,在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中,被告人尹某、證人李某、張某均否認向被告人吳某購買毒品,且被告人吳某否認向他人出賣毒品。

      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販賣毒品罪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吳某及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吳某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法院判決結果

      :

      被告人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被告人吳某無罪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關鍵詞】販賣毒品罪

      運輸毒品罪

      毒品犯罪辯護律師

      無罪

      李偉

      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暨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

      毒品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作者

      近期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1.李某涉嫌販賣毒品案(不予起訴)

      2.楊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緩刑)

      3.葉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緩刑)

      4.劉某涉嫌販賣毒品罪(2kg,正在辦理中)

      5.陽某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1.7kg,正在辦理中)

      6.周末某被控販賣、運輸毒品罪(3kg,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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