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5日13:25:29
近年來,使用電網工具采取電擊這一危險方法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案件持續高發。所使用的這一類工具設備簡易、危險性大、危害結果大。工具的主要來源系一些網絡交易平臺銷售的“三無”產品或懂電工技術人員自制及銷售,作案時極易安裝和攜帶,極具危險性,對不特定或多數人及公共財物的安全造成危害。
“實踐中,犯罪分子為了大批量地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獲取超額非法利潤,往往
等危險方法為甚。我們認為,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不僅危害了野生動物資源,符合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的構成特征,而且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和不特定公共財物的安全,符合《刑法》第114條或者第115條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征。也就是說,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一個行為,有可能觸犯不同的罪名。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
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精解(最高人民法院? 祝二軍)
今天,就此類案件的構成、偵查辦理應把握的一些重點方面作一疏理歸納并與大家分享。
罪數,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數目,即法院在審理某一行為人的某一犯罪案件時,最終宣判其所犯之罪的個數。認定犯罪的過程,是將案情事實與刑法規定的罪名構成相對應的過程。是否觸犯數個罪名構成,就一定會宣判為數罪呢?這并不一定,屬想像競合犯,按處理規則法官最后只會宣判構成一罪(擇一重罪)。罪數規則包括:(1)刑法分則與刑法解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的罪數規則;(2)刑法總論理論層面上罪數形態,即繼續犯、想像競合犯、結果加重犯;結合犯、集合犯;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事后不可罰九種罪數形態。
總論規定的都是表面上或實際觸犯數個罪名構成,但最終宣判為一罪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第七條規定“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p>
屬刑法分則與刑法解釋規定的罪數規則
。即:使用法律和司法解釋明令禁止的危險方法(亦或工具)電擊(網)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可能會構成的競合:(1)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非法狩獵罪和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該裝置屬非人為直接操作能夠準確識別野生動物的種類,所以會可能構成獵捕中的兩個罪名。
那么,采取這一危險方法獵捕野生動物不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的情況下,該類行為是否單獨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呢?這一問題也是近年來長期困擾基層一線執法民警的難點、疑點,如果
造成具體危險,即可構成既遂(危險犯)
,答案應該是肯定的。
二、危險方法
《刑法》第114條和第115條規定的“以其他危險方法”,指除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修正案改為:投放危險物質)四種犯罪以外的以其它任何手段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即
使用前述四種性質相當的方法(與前述列舉方法性質相當的行為形式,即一次行為能夠導致大規模人員死傷的手段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如只造成多數人心理恐慌而無實際的重大損害危險的,不能認為是“危險方法”?;仡^再來看,常發案件中電擊(網)這一方法,輸出電壓數千上萬伏,遠遠超過人體安全電壓36伏和高壓電定義的85伏,能量達5000焦耳以上,瞬間放電經過人體的電流達4A以上遠超安全電流10mA,且不具備自動識別電擊對像和自動斷電保護等安全防護功能。在這樣一種工具面前,大家可以腦補一下人體接觸后的畫面。
三、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此類犯罪的結果有兩種:
發生具體危險結果的構成危險犯(基本犯,第114條),發生實害結果的構成實害犯(結果加重犯,第115條)。
不特定:
侵害后果規模較大、無法預料和控制。犯罪行為可能侵犯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造成的危險或者侵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安惶囟ā?/p>
針對的是造成危害結果的規模,而并不是指具體侵害對象不確定。
多數人:
具有公眾性與社會性。難以用具體數字表述,行為會使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數人)遭受生命、健康
受到威脅
。
四、客觀不法
一直以來,對擅自安裝電網非法狩獵案件中,森林是否為公共場所、野生動物是否為財產、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必須是以傷(亡)人為結果等理解及認識不一。判斷嫌疑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危害行為(不法),應先判斷案情是否符合罪狀(形式違法性),即行為客觀上是否具有危害性。所謂
危害性,指依照社會公眾的立場,判斷行為當時是否具有造成危害結果的可能性。這里危害行為的本質在于創設、增加了風險。
此類案件中電網安裝的位置通常為野生動物出沒的森林中,這片森林及周邊是否為開放的公共區域,客觀上是否對農事活動、林間道路通行、戶外旅游、放牧活動、電力通信及具有財產屬性的森林和野生動物
創設了風險
,具有危害性,在未設立任何安全警示(防護)標志標識時是否
增加了風險
,造成危害結果的可能性。
一般來講,嫌疑人明知這種無任何防護裝置的高壓電網,會發生危害國家財產的野生動物資源和該地周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社會結果。為避免被人發現,在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和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情況下,仍以此方法狩獵。即使當時電網附近可能沒有行人,但是非法安裝電網的位置屬于公共區域,仍有危害森林及周邊人、畜公共安全的可能,存在不法行為。所以,
偵查人員
現場勘驗的方向是該類案件認定的關鍵
。測量電網安裝長度、GPS定點、電源(瓶)位置能否觀察整個電網范圍、是否設立有警示標志、林內便道分布(是否有人、畜活動痕跡,如水瓶、排泄物等)、距離周邊道路和房屋、天氣狀態情況等尤為重要。其次,周邊群眾的證言需要印證,是否經常在現場從事砍柴、放牧、挖藥、旅游、燒炭、電力通信維護、人員通行等活動;周邊群眾及社會公眾是否能夠認識或判斷電擊(網)能夠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可能性,這些方面均是證實嫌疑人客觀不法方面的具體體現。
五、主觀有責
《刑法》第14條第1款,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犯罪故意包括
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
兩個方面。
(一)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
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心理態度。即,行為人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及結果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具備這種認識因素是犯罪故意與一般心理活動的故意的根本區別之所在。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是對犯罪構成客觀事實特征的認識,包括以下幾方面:(1)對犯罪客體或犯罪情況對象的認識。(2)對行為性質的認識,即對行為的內容、作用的認識。(3)對危害結果的認識,這也是最根本的內容。一般而言,認識到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就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自然會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不知法者不免責”。故意的認識內容包括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或社會意義,否則行為人就不會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是指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是行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基礎上仍決意實施這種行為的主觀心理態度,因此,
認識因素是構成犯罪故意的前提和基本條件,意志因素則是構成犯罪故意的決定性因素,是認定犯罪故意的主要依據
。包括希望和放任兩種形式。
希望,
表明行為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態度,這種犯意明顯而堅決;
放任,
表明行為人雖不追求但有意縱容危害結果發生的態度,這種犯意較為模糊而隨意。兩者體現再來的主觀惡性程度有所不同,依不同標準,對犯罪故意可以分為
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
從已偵破的安裝使用電擊(網)方法(工具)非法狩獵的案件看,在認識因素上嫌疑人明知該方法(工具)的危害性,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很大,這在主觀上
一般表現為間接故意
。從嫌疑人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上看,是希望使用電擊(網)危害國家所有的野生動物發生傷亡(公私財物損失),并放任(容任)危害周邊及進出森林(公共區域)不特定或多數人(畜)安全的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這是
構成犯罪故意的決定性因素,是認定犯罪故意的主要依據
。由此可以看出,嫌疑人存在兩方面的犯罪故意,
一是
明知自己不能完全觀察到整個安裝區域而私設電網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公私財物(森林和野生動物)等社會公共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是犯罪的
直接故意
。
二是
明知自己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及設置警示標志的電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周邊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畜)的生命財產安全的結果,并且
以“可能(或晚上)沒有人會上山”的主觀臆斷而放任
,以致發生了危害性的心理態度是犯罪的
間接故意
。因為放任是以嫌疑人認識到危害結果具有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這種或然性為前提的,如果嫌疑人已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須發生危害(人畜傷亡)結果而又決意實施的,則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觀意志只能是屬于希望結果發生的直接故意。正因為嫌疑人
對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希望、不積極追求,而是抱著“主觀臆斷”的聽之任之的態度
,
所以危害結果的實際發生是認定間接故意的必要條件。這種行為不同于《刑法》規定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犯意內容。
從實踐來看,該案的間接故意通過以下兩種情況表現出來,
一是
嫌疑人為追求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國家財產)這一犯罪目的(可能構成未遂)而放任了另一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畜)安全結果的發生。
二是
為追求非法狩獵(或行政違法)這一非犯罪目的而置可能電擊危害正在附近周邊農事活動的村民于不顧,并放任電網這一危險方法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傷害。
以上兩種情況,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應是持間接故意的心理態度,這方面也是案件定性為故意與過失的關鍵。
六、專業知識
“司法鑒定”
: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規定,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稕Q定》釋義中明確,只有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活動中對案件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才屬于司法鑒定,屬于案件證明對象范圍內的事項,是訴訟活動中一項重要的調查取證活動。對于《決定》規定以外的其他鑒定種類,不實行登記制度。
所謂
“專門知識”
,是指人們在某一領域的生產勞動及實踐中積累起來的知識經驗。
“鑒定人”,是指在訴訟活動中,依法接受委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人。
鑒定人不屬于司法工作人員,作為一種特殊的證人
,鑒定人有依法就提供的鑒定意見出庭作證的義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2年11月5日通過)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法律、司法解釋規定
可以進行檢驗的,可以指派、聘請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
”
該類案件發生后,對扣押的電擊(網)等作案工具。偵查人員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依法及時開展鑒定或檢驗、檢測工作,對該工具的工作原理、輸出電壓、電流、存在能量、放電時間、斷電保護功能等方面及危害性逐一詳細出具專業意見,并對人體導電(觸電)原理、安全電壓和電流、高壓等專業知識出具專業意見。如果有人員、家畜、野生動物傷亡的,分別應對人員搶救、住院及傷情或死亡原因進行鑒定,動物死因有條件的地方也應作出專業判斷。對氣象數據和資料應當予以提取,對森林資源引發火災的危害性應作出判斷,發生森林火災的還應對具體起火點位、原因作出認定。
七、其他違法犯罪
由于該類案件中工具大多來源于網絡交易平臺且屬三無產品或自制工具,在平臺的一些不法分子會專門為購買人通過視頻、微信等傳授使用方法,有些明確告知了危害性,對于這類行為,應當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1條規定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根據《刑法》第295條規定的傳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罪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有獨立的法定刑。傳授犯罪方法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傳授犯罪方法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故意把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至于被傳授人是否接受,是否按照所傳授的方法實施了犯罪,則聽任自然。當然,傳授的證據收集應當對嫌疑人通信工具、電子設備、網絡交易數據等及時扣押、提取。
總之,在偵查該類案件時,從受案時偵查人員一定要充分認識到危害性,依法開展偵查活動,調取、收集相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做到不枉不縱。
以上僅為個人理解與摘錄,歡迎批評指正!(部分觀點摘自方鵬教授)
[1]
黃太云、騰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與適用指南,紅旗出版社
1997.3? 148
筆者于2014年曾撰寫《
用高壓電網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嗎
》(本公眾號內)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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